正义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郑赫南)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委托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其性质引起争议。在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这一内容被修改,精神障碍鉴定性质被明确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稿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一审稿还对司法鉴定人的回避条件、鉴定过程等作出了规定。对此,一审期间一些方面持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二审稿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并删去了“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以及持有异议后可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规定。为保障患者的权利,草案二审稿也相应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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